包头酒吧女老板彭程程遇害案今日宣判,被告人王海龙一审被判无期。
备受社会关注的乌兰胡同酒吧女经理彭程程被杀案,于今日上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海龙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龙与妻子、朋友一行八人在青山区龙江道乌兰胡同酒吧一包房内饮酒期间,王海龙在劝一醉酒的朋友回包房时与被害人彭程程因喝酒之事发生争吵,继而王海龙与彭及其朋友朱某发生撕扯打斗。打斗中,彭程程从酒吧拿出一把水果刀架在王海龙颈部并揪扯至王海龙倒地,在众人的劝说下,彭扔下刀,被劝出酒吧门外。王海龙拿起彭程程扔在地上的水果刀追出酒吧,向彭程程猛刺一刀。朱某见状上前与王海龙打斗,被王海龙刺伤,王海龙继而又向彭程程猛刺数刀。后王海龙弃刀随朋友乘车逃离现场。彭程程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朱某被捅刺后形成血气胸。5月26日凌晨4时许,公安人员在东河区将被告人王海龙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龙无视国法,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不能正确对待,竟持刀连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中,王海龙不服,辩称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直接故意。当庭提起上诉。
王海龙被判无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沪高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海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扩展资料
案情概况
被告人王海龙生于1989年,系包头市运管稽查大队职工。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龙与妻子、朋友一行8人在青山区龙江道乌兰胡同酒吧一包房内饮酒。其间,王海龙在劝醉酒的朋友回包房时,与酒吧女老板彭程程发生争吵,继而王海龙与彭程程及其朋友朱某某撕扯打斗。
打斗过程中,彭程程从酒吧拿出一把水果刀架在王海龙颈部并将他揪扯在地,众人劝说后,彭程程扔下刀来到酒吧门外。王海龙拿起地上的水果刀追出去,向彭程程猛刺一刀,朱某某上前与王海龙打斗,被王海龙刺伤。王海龙继而又向彭程程猛刺数刀,后王海龙弃刀随朋友乘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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