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期间得的抑郁症,现不能正常工作,工作单位是否有责任

在单位工作期间得的抑郁症,现在不能正常工作,一直在休假,想知道这种情况单位有没有责任??

建议和公司协商处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没有将抑郁症纳入职业性疾病的范围,因此没有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你所患抑郁症,只是由于自感工作压力大所致,并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

其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没有将抑郁症纳入职业性疾病的范围。

扩展资料

有人对抑郁症患者追踪10年的研究发现,有75%~80%的患者多次复发,故抑郁症患者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发作3次以上应长期治疗,甚至终身服药。

维持治疗药物的剂量多数学者认为应与治疗剂量相同,还应定期门诊随访观察。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系统对预防本病复发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尽可能解除或减轻患者过重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帮助患者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问题,提高患者应对能力,并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防复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0-16

没有责任的,抑郁症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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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12-04

和工作单位协商,抑郁症不属于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具体内容是: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患上抑郁症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的,因为抑郁症不属于职业病。


扩展资料

认知功能损害

研究认为抑郁症患者存在认知功能损害。主要表现为近事记忆力下降、注意力障碍、反应时间延长、警觉性增高、抽象思维能力差、学习困难、语言流畅性差、空间知觉、眼手协调及思维灵活性等能力减退。认知功能损害导致患者社会功能障碍,而且影响患者远期预后。

躯体症状

主要有睡眠障碍、乏力、食欲减退、体重下降、便秘、身体任何部位的疼痛、性欲减退、阳痿、闭经等。躯体不适的体诉可涉及各脏器,如恶心、呕吐、心慌、胸闷、出汗等。自主神经功能失调的症状也较常见。

病前躯体疾病的主诉通常加重。睡眠障碍主要表现为早醒,一般比平时早醒2~3小时,醒后不能再入睡,这对抑郁发作具有特征性意义。有的表现为入睡困难,睡眠不深;少数患者表现为睡眠过多。体重减轻与食欲减退不一定成比例,少数患者可出现食欲增强、体重增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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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8-20
根据抑郁症的产生和你的工作性质是否有直接联系来看。

如果与您的工作性质与产生抑郁症有很大的直接关联,当然是单位要负赔偿责任了。但是如果只是因为个人情绪调节的不好或是家庭等主观因素,而导致得了抑郁症,这个就不算单位责任了。

抑郁症不像其它的工伤,那么好断定责任是否为单位。根据您的工作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确实需要理赔,也可到医院看病并取得鉴定

如果单位比较人性化,待遇好的话,例如您休假期间的工资。这也算是得到一定的补偿的方式。

现代社会压力大,得抑郁症的很多,请尽量把这件事情看得淡一些,毕竟已经情绪失调了。建议您平时要多注意调节心情,凡事保持乐观向上,把自己的身体修养好才是最重要的!休假就正好融入到大自然中放松自己,当然症状严重的也要记得服药~

祝您健康起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你可以去省政府规定的医院去作鉴定。可以作为要求公司赔偿的证据。

根据抑郁症的产生和你的工作性质是否有直接联系来看。

如果与您的工作性质与产生抑郁症有很大的直接关联,当然是单位要负赔偿责任了。但是如果只是因为个人情绪调节的不好或是家庭等主观因素,而导致得了抑郁症,这个就不算单位责任了。

抑郁症不像其它的工伤,那么好断定责任是否为单位。根据您的工作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确实需要理赔,也可到医院看病并取得鉴定

如果单位比较人性化,待遇好的话,例如您休假期间的工资。这也算是得到一定的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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