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到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这是《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不去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的拆迁制度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一些地方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借助近年来流行的城市发展土地储备的方式,采取低价拆迁城市居民的房屋,然后通过招牌挂的方式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差,实现扩充地方财政的目的。
在实践中,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入户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最好采取《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表》方式,当然也可以在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时一并进行。
①目的不同
房屋征收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过去的拆迁是因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而拆迁。
②主体不同。
征收的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拆迁的主体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③适用范围不同。
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属于规划区域内或规划区域外。而老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都适用这条例,一些城中村在规划区域内而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拆迁时会出现应用法律交叉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时对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户在同一批拆迁中要制定不同的补偿方式。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诉讼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下谋共赢”的办案理念,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趋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行政纠纷、拆迁纠纷、公司法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纠纷等案件,赢得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老百姓的广泛好评和持久信任,如果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们咨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27
征收一般是指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用地,拆迁一般指商业行为用地。
第2个回答  2012-08-29
房屋征收主体是政府,拆迁主体是开放企业,这是最大区别;另房屋征收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及旧区改造,不能单纯上商业开发
第3个回答  2012-08-27
征收就是拆迁,只不过征收显得冠冕堂皇,以前叫以拆迁命名的单位都改名叫征收了,换汤不换药。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正常情况下国家只征收土地。不直接征收房屋。征收土地意味着拆迁。
只有在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特殊情况下才会征收房屋。如人防地下室,战时无偿征收为国有。所以不作为产权出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