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劳动者的权利。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相关信息和法规的了解掌握方面存在不对称性,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对双方都很重要,也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哪些地方是需要重点注意的呢?
1.签订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所以,根据该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均应享受年休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劳动者应逐条审理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确保对合同内容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逐条审理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存在歧义或者存在表述不清的地方,注意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解除条款是否合理。权利义务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者对该部分规定疏忽大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不利于自身的内容,则在工作中或者维权中就会处于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