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期间所产生的新证据是否有效?

我现在接手一个案件,请问大家比如在房屋产权纠纷官司中,村集体土地在开庭审理时并不是国有土地,在审理期间通过特殊手段经省政府批准改为国有土地,这个事实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判案的依据?谢谢大家,我希望要的是正确、客观、详细的回答,我会回报大家的,谢谢!
我请问寻欢07,你所说的新的证据的依据只是当事人提出的,况且在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事实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吗?请问又具体的条文吗?你所列举的条文只是关于证据的举证时间,可否查找到具体法律条文? 谢谢了!

  你所说的村集体土地在开庭审理时并不是国有土地,在审理期间通过特殊手段经省政府批准改为国有土地这个事实是可以作为本案判案的依据,属于在审理期间的新证据,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几条供你参考: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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