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就业补助金标准

如题所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二、(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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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8
2011年《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都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下面的四川省政府的通知虽未明确规定,但是,将原来五至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改为分别计算。十级伤残,原来合并支付十个月,修改后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6个月。下面是四川省政府通知中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其中:二(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28
这是四川省的工伤补偿标准,看是几级伤残你对照一下。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追问

是十级的。今天上午在社保局问了,也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共是补助10个月。但是据说今年的规定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石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是根据各地政府规定的。请问目前成都市有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说用人单位支付的比例?

追答

没有这个规定,企业交纳工伤保险费就是把工伤保险责任转移给工伤保险机构,不会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了,你听说的事是不准确的。

第3个回答  2012-03-29
依据工伤等级确定。
纵横法律网-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喻远军律师
第4个回答  2012-03-28
这要看具体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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