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种气体不一样,要保证在闪点和爆炸下限之下。
闪点是指可燃气体挥发出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越低,引发火灾事故的危险性越大。如常见的VOCs类汽油、苯、酒精等闪点在28以下,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爆炸极限也称爆炸浓度极限,是指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
例如常见的VOC:苯,其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1.5%~9.5%,前后两个数字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时不爆炸也不着火;在高于爆炸上限时不会爆炸,但能燃烧。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
常见物质的爆炸极限如下,仅供参考:
常见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附: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计算(仅供参考)
公式为:Lm=1/(Y1/L1+Y2/L2+Y3/L3),式中:
Lm——混合VOCs爆炸极限(%);
Y1、Y2、Y3——混合物中组成(%);
L1、L2、L3——混合气体各组份相应的爆炸极限(%)。
例如:一天然气组成如下:甲烷80%(L下=5.0%)、乙烷15%(L下=3.22%)、丙烷4%(L下=2.37%)、丁烷1%(L下=1.86%)
求该天然气的爆炸下限。
解:Lm=1/(80/5+15/3.22+4/2.37+1/1.86)= 4.369%
动火作业设备管道动火前测爆、测氧分析数据: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5%;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2%; 氧含量检测合格指标为:19.5%~23.5%。
带气、动火管理的制度内容如下:
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保障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厂站、管线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为了企业设施连接、维修、抢修所要采取的带气作业或者动火作业及带气动火作业。
带气、动火作业分类 :企业高压管线和设施或厂站压力管道和设施带气动火作业,为一类作业;市政中压管线和设施的带气、动火作业,为二类作业;中压(市政除外)、低压管线和设施的带气、动火作业,为三类作业;其他管线和设施的带气、动火作业,为四类作业。
工作程序
一类带气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部)提前五天提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经营计划部协调作业时间,公司技术设备部、安全保卫部、工程部、公司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在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
二、三类带气、动火作业按照或参照公司《企业管线镶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方案制定和审批。
四类带气、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部)提前两天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经营计划部协调作业时间,安全保卫部备案,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审批。方案制定单位在带气、动火作业实施前相关人员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
紧急情况下抢修带气、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带气、动火作业,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带气、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及时补办带气、动火作业手续。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应与申请书一并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