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睢宁通报“婴儿在医院死亡”事件,院长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江苏一名婴儿在医院因为异物卡喉而窒息死亡,这家医院要负全部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的规定,上级部门对这家医院进行了降级处理,而且对这家院长进行了免职处理,其实这家医院应该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的处理,并且这家医院进行全面的内部整顿。

其实我觉得这些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于这个孩子的父母来说,不管他们做出什么样的惩罚都换不回孩子的生命,其实小孩只是异物卡喉,如果马上进行抢救的话,完全不会有生命危险,但是这家医院以核酸证明为由而拒绝抢救,对于一个异物卡喉的孩子来说时间就是生命,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核酸证明的结果最快也要几个小时,异物卡喉的小孩不可能能等几个小时,有时候几分钟就很有可能会丧命,但是这家医院却告知患儿转诊,因为带孩子来看病的是他的姑奶奶,所以根本就不敢让孩子转诊,怕万一在路上出现了意外等这个小孩的父母到医院来的时候,接诊的医生才与这个小孩的父亲交代病情以及后7怎么转院,等转院成功之后再做检查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这个小孩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这家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相关进一步的明确诊断,而且和亲属沟通交流不到位,所以对患者的病情可能产生的严重的后果严重告知不到位,在辗转的过程中存在衔接不到位的责任,因为这家医院的医生没有及时向接诊医院充分的告知这个小孩的详细病情,所以才耽误了抢救最佳时间,对于这个接诊的医生已经暂停执业活动,并且会做进一步的调查,我觉得他要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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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06
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需要承担对家属的道歉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对社会的道歉责任也要承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22-05-06
落实医疗救护责任不到位,对医院监管不到位。医院处置不当,在对患儿石某远的诊疗过程中首诊负责制落实不严格、未及时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与亲属沟通交流不充分、对患儿病情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告知不到位;在转诊过程中,存在衔接不到位、未及时向接诊医院充分告知患儿的详细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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