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一)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合法收养子女的;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年满50周岁的,男方可以提前纳入奖励扶助)
按本人公历出生年月。
自2013年扩面,1981年5月至1989年3月期间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覆盖范围。
送养子女数计入其父母的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二)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为我区城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未生育且未收养过子女的、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三)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对象的条件:本人户籍在我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1)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癌症)的家庭;(2)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终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关怀扶助事项。
二、注意事项
(一)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
4、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5、其他有关证明:
(二)(1)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局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镇、办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医院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
(4)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县级以上)复印原始档案,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6)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提供的材料顺序
1、《申报表》;
2、本人及配偶户籍和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
4、子女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
5、生育证件的复印件;
6、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7、收养子女的证明;
8、《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首页和主页)
三、往年申报未批的,一律不许再次申报。
奖特扶申请审批步骤:
1、居民先到社区,由社区工作人员按照上级要求指导、收集和初步判断是否符合申请。
2、社区将所需要证件原件和相关材料提交到街道初审。
3、街道将初审分析符合对象所需要证件原件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区里审批。
4、返回社区居民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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