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多地缴纳,退休后领取标准

如题所述

【1】在多个地方工作并缴纳社保,有一个地方超过10年在该地领取养老金。
【2】在多个地方工作并缴纳社保,其中有2个以上地方超过10年,在最后一个超过10年的地方领取养老金。
【3】在多个地方工作,但社保累计缴纳年限不足15年,退休后没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补缴要回原籍。所以用户是在多地缴纳了社保的话,则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领取。此外,用户需要注意的是,想要累计计算缴费年限,需要用户提前将其他城市交的社保转移到退休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首先要按国家转移办法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即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如是,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如不是,则按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确定: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领取;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如果都没有满10年的,则转回户籍地领取。
确定了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后,如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则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就是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非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在我省的最后参保缴费地办理继续缴费;我省户籍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果在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满5年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 分以下几种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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