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肯为我出具英文版是否合理

我因为要去澳门工作,需要办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公证处肯为我出具中文版的公证书,却不肯为我出具英文版的,说澳门是中国的不需要英文版的.英文版的是出国用的一定要有护照才可以办.请问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另外,如果我在深圳公证处公证是否具备同样效力?

一、合理的。

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这是国家主权。

1、《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2、《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二、公证的效力问题,在全国各省随便哪个公证处办出来的公证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扩展材料:

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

2、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

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5、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6、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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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这是国家主权,只能要求公证处出具外文译本。

《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2-17
1,不附英文译文是没有道理的.你应该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明确填写要附英文译文的翻译.
2,至于公证的效力问题,在全国各省随便哪个公证处办出来的公证应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个回答  2007-12-04
公证书应当使用主权文字 中文 所以公证书不能出具英文版的公证 但是可以要求中文公证书后附译文
第4个回答  2007-12-04
在中国是不可能为你出英文版的。
你拿着没问题的,到澳门一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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