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要去澳门工作,需要办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公证处肯为我出具中文版的公证书,却不肯为我出具英文版的,说澳门是中国的不需要英文版的.英文版的是出国用的一定要有护照才可以办.请问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另外,如果我在深圳公证处公证是否具备同样效力?
一、合理的。
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这是国家主权。
1、《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2、《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二、公证的效力问题,在全国各省随便哪个公证处办出来的公证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扩展材料:
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
2、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
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5、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6、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