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私人医院上班的护士,去年跟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后,医院以要盖章为由,合同就没再发还给我。今年合同到期,医院要求续签一年,只拟了一张续签合同的纸,当时我也没过多考虑,也就签了。然而至今我都没拿到属于我的合同。这样签的合同合法吗?近来,由于个人的原因想跟医院解除劳动关系,记得合同上规定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一个月后才能离开。否则风险抵押金就不能拿回(风险抵押金是工作第二个月后医院从工资里扣除的一千元,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这不是属于违法吗?)。现在急需离开,无法履行合同上的辞职协议。医院以违约为由不发还一千元的风险抵押金以及上个月的工资包括奖金。护士执业证书也不肯给予变更。请问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