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从低到高的阶层分别是

如最低的是乞丐,贫民,再到什么,再到商人,官,皇帝等,就是从低到高的不同人群。我要的是这个完整的顺序

清朝从低到高的阶层分别是下九流、中九流、上九流

下九流:

一流巫(画符念咒招神驱鬼的南方巫师)、

二流娼(明娼暗娼歌妓)、

三流大神(以跳唱形式治病的神仙附体的神巫)、

四流梆(更夫)、

五剃头的(挑担走四方的理发师)、

六吹手(吹鼓手、喇叭匠)、

七戏子(各类演员)、

八叫街(乞丐)、

九卖糖(吹糖人的)。

中九流:

一流举子(举人)、

二流医(医生、郎中、大夫、药房先生)、

三流风水(风水先生、阴阳先生)、

四流批(批八字、算命先生)、

五流丹青(书画)、

六流相(相士、看相的)、

七僧、(和尚)、

八道、(道士)

九琴棋(古琴和围棋,标志文人)。

上九流:

一流佛祖(释迦牟尼)、

二流仙(元始天尊、太上老君、八仙等等)、

三流皇帝(真龙天子、封建帝王)、

四流官(大小官吏)、

五流烧锅(酒厂,封建时代曾是最大厂家)、

六流当(当铺)、

七商(商贾)、

八客(庄园主)、

九庄田(农夫)。

古代市井把社会各阶层按贵贱高低分为九个层次,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繁复,又衍生出上九流、中九流、下九流的说法。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对人的分类方法是封建思想的糟粕,即使在古代也只是一种市井文化,并不被主流士大夫阶层所推崇。

扩展资料

“九流”这个词语的出现,各类职业也就被贴上了标签,出现了高低贵贱,经过一段时间的传播,演变,就成为了现在极具贬义色彩的词语,其实最早的时候可以看出,这只是对于职业的一种贵贱的划分而已,全天下人都逃不出去,又何来贬义一说,起码这个词在汉朝之前,是没有这层意思的。

其实各行各业,哪一行都有人才诞生,再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老工人和新工人之间就是有着不小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绝非是一天两天就能够弥补的。

正是因此,在现代人们对于职业的偏见已经越来越少,凡是能够练出真本事,真能挣到钱的就是好职业、好工作,除却像是“殡仪馆”这种比较受人忌讳的职业之外,大多数人还是比较能够接受其他职业的,尤其是到了今天,原本在上等的农,换成现在绝对是在下等,大家普遍认为只有没本事的人才会跟黄土地较劲。

虽然务农的确因为利润太低,而受到人们的冷落,但是毫无疑问他们应该被列入上等,凡是人就都要吃饭,而每一粒大米,每一撮面粉,都是靠这些务农的人生产出来的,是用双手和汗水创造出来的,应当受到尊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下九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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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2
所谓“等级”,是由国家以诏旨和法律的形式允准和承认的、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集团。这些社会集团的经济、政治地位大相径庭,即使同一阶级内的各个等级也不是平等的。专制皇帝处在多层的等级宝塔的尖顶,他的地位至高无上,权力无限膨大,生杀予夺,“天下莫予毒也”。在他一人之下,清代社会的最高等级是皇室、贵族和官僚,尤以满蒙贵族最为显赫。清朝的皇族,凡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清朝追尊显祖)的直系子孙,都是宗室,系金黄色带子为标志,称“黄带子”;塔克世叔伯兄弟的旁系子孙,都是觉罗,系红色带子为标志,称“红带子”。宗室、有功者得封爵,爵位依次为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无爵位者称闲散宗室。有清一代,王爵“世袭罔替”的有十二家,即开国初期的礼亲王(代善)、睿亲王(多尔衮)、郑亲王(济尔哈朗)、豫亲王(多铎)、肃亲王(豪格)、承亲王(硕塞)、顺承郡王(勒克德浑)、克勤郡王(岳托)。其后,康熙子允祥封怡亲王,道光子奕封恭亲王、奕譞封醇亲王,还有乾隆子永璘封庆亲王,其孙奕勖,清末封亲王,加“世袭罔替”。这十二家各以特殊的功勋和其他缘故,世袭亲王。其他亲、郡王则世降一等。膺封王、公等高级爵位的还有许多满蒙贵胄,或以姻亲,或以功勋。汉人自三藩叛乱后,无封王者,封爵依次为公、侯、伯、子、男。这批王公贵族,得到朝廷的恩荫赏赐,拥有富厚的家财,田连阡陌,奴婢成群,他们是社会的统治者和寄生虫;但应该指出:宗室觉罗、贵族功臣的末裔旁支,封爵递降,日趋衰败没落,他们虽然还保留着黄带子、红带子的身份,名义上享有特权,但大多数人谋生无术,坐吃山空,穷困潦倒,和普通的旗民情况相同。
还有一批职位较高的现任官吏与退职官吏,他们席丰履厚,财多势大,为官则营私枉法,居家则鱼肉乡里。这些人构成官僚集团,与贵族世爵一样,属于高高在上的等级,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在法律上、礼制上,他们的地位高出于平民百姓。还有各地的绅衿,虽未出仕,可是或者祖辈是官僚,或者捐纳得虚衔,或者考上了秀才、举人,他们在诉讼和纳税方面也有一定的特权。总之,贵族、官僚、绅衿一般拥有较多土地,依靠政治势力,巧占豪夺,官爵越高,财富也就越多。
与贵族、官僚、绅衿地主并存的是大批无特权的庶民地主。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以后,再加上在清廷奖励垦荒的政策下,这类庶民地主有所发展。清初,农村中一些较富裕的自耕农或佃农,从明末特权地主的暴力掠夺和赋役转嫁的压迫下,得到一定程度的解脱,经济地位上升。他们起初,或因劳动力较多较强,或因耕作经营得法,或则凭借优越的自然条件,零星地积累财富,购进土地,由贫到富,由小到大。当他们占有的土地超过自家劳动力所能承担的界限时,就雇工耕种,或出租土地。量变终于引起质变,他们的阶级地位也就发生变化,从自食其力的农民变成为剥削他人的地主。清代的文献资料中,有“力田发家”的记载。所谓“力田”,往往不仅仅依靠自家的劳动,作为地主阶级,在发家致富的过程中总是要剥削佃农和雇工的剩余劳动的;但这些地主,起初也是贫穷农民,有许多是从外地流徙到异乡垦荒谋生的,他们并没有政治特权,却能勤苦力田,节衣缩食,积攒余钱剩米,逐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发家致富。当然,能够上升为地主的农民仅是极少数,而大多数农民则在两极分化中更加贫困化。清代前期由于地广人稀,荒地很多,劳动力较强的农家易于扩大种植面积,因此,庶民地主有较大的发展。他们和贵族、官僚、缙绅地主依恃政治特权,鲸吞土地、迅速发家是有明显区别的。这类庶民地主,加上商人、自耕农、佃农、手工业者、士兵等人,在清代法律中都称作“凡人”,也就是俗称的“平民”、“百姓”。它是人数最多、内涵极为复杂的等级,也是清朝主要的纳税者、服役者和统治对象。“凡人”中既包括像庶民地主那样的剥削者,又包括大量的劳动人民。所有“凡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彼此没有隶属依附关系。“凡人”中的剥削者并不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权,“凡人”中的被剥削者从法理上说享有人身自由,并有应试科举、担任官职的权利;但实际上,“凡人”中的各种成员经济条件很不相同,地主富商在政治上和贵族、官僚、绅衿一个鼻孔出气。清政府实行捐纳制度,地主富商可以捐银纳粟,买得一官半职而跻身于绅衿之列。
清代的租佃制日益发展,佃农是人数众多的基本劳动者。在我国的地主经济制度下,劳动者并不紧密地附着于土地,清代的佃户一般可以离开土地,自由迁徙。流民力田觅食,律无禁条。地主阶级虽拥有地权,却并不能任意支配承租其土地的农业劳动者。佃户与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较之前代更为松弛。佃户在经济上依附于地主,而在政治上、法律上与庶民地主一样,同属“凡人”。他们之间应该是收租者与纳租者的契约关系。清律上规定:佃户与地主“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并无主仆名分”。当然,由于佃农在经济上贫穷无力,因此社会地位必然低下。在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极为普遍。
清代法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人”和“贱民”。“雇工人”不是自由的人,它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法律上,雇主与雇工人犹如家长和子孙卑幼的关系,雇工人服从雇主的使唤,不得违犯“教令”,其劳动带有一定程度强制的性质。清代,随着经济的发展,雇佣关系逐渐普遍,不断地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其应用的范围渐趋缩小,使大批农业雇工摆脱了“雇工人”的法律地位,而以“凡人”科断,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
清代,处在社会最底层的是“贱民”。民、军、商、灶,称为“四民”,其下还有贱民。“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区分良贱是重要的等级界线,是待人处事的原则。
“贱民”中最底层的是奴婢,清代社会虽然已经发展到封建的后期,但奴隶制残余仍很浓重,蓄奴养婢之风极盛,“仕宦之家,僮仆成林”。奴婢的地位最低,没有人身自由,只能听凭主人的役使虐待,和牲口一样。所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清代奴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入关前后战争中所获的俘虏;二是入关以后汉人投充为奴;三是有罪发遣为奴;四是贫民卖身为奴。清初,前两种占极大数量,到后来,典身卖身成为奴婢的主要来源。当时,为供应达官贵宦人家对奴婢的需要,出现了专门贩卖人口的职业和市场。还有的地方,贩奴活动很猖獗,人口贩子组成集团,勾结官兵胥吏,施用拐骗、绑架、掠夺手段,明目张胆,为所欲为。
奴婢和雇工人都是被编制在宗法家长制体系下的受压迫者,而奴婢的地位更加低下。家长与奴婢之间具有严格的“主仆名分”。不仅家长个人,而且家长亲族中的全体成员都是奴婢的主人。主仆之间,不但是终身关系,而且延及子孙。除了婢女可由主人自纳或赠人为妾外,奴婢不能和良人结婚,良贱之间有不能逾越的壁垒。奴只能与婢相配,所生子女为“家生子”,仍是主人的奴婢。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田上的“壮丁”。他们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地位实是奴隶或农奴。“壮丁”不堪欺压,反抗和逃亡甚多,清廷虽立法严禁,并不能制止逃人之风。以后,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奴婢的不断逃亡、反抗,奴隶制关系难以维持下去,逐步趋于衰落。后来,许多处于农奴和奴仆地位的“壮丁”陆续取得了“良民”身份,他们有的已有了自己的土地,有的虽仍在皇庄上耕种,但只向庄头交纳租课,已转变成了封建的租佃关系。其他王公贵族的庄园上,也因壮丁逃亡众多,只得招佃收租。到十八世纪中叶,在庄田上耕作的“壮丁”已十分稀少了。
还有一批奴隶,主要是家内使唤的奴仆婢女,通过交付给主人一定的身价银钱而“赎身为民”。清初,对“赎身”的限制较严格,奴婢即使积攒了钱财,也不能随意赎身。但后来赎身的限制逐渐放宽,奴婢买卖有“红契”、“白契”之分。“红契”是指经过官府抽税登记的卖身契,“白契”是指民间凭中作证而未经官府的税契。两者在法律上同样有效,但红契奴婢法律地位低,一概不准赎身;而白契奴婢在一定年限之内,一般允许赎身。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中,商品货币关系渗透到各个方面,使得蓄奴制度发生了变化,奴婢通过“赎身”,可以购买到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奴隶主权力的削弱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
还有一些贱民和奴仆通过政权的干预而得到了人身自由,这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冲击了政治的禁锢,使蓄奴制度变得越来越无利可图,也是由于贱民、奴仆进行持续的斗争,清廷为了稳定统治秩序,不得不顺应历史的发展,命令各地“除贱为良”。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浙江绍兴的惰民,皖南的伴当、世仆,江苏常熟、昭文二县的丐户,广东的蛋户。他们由于政治和经济的原因,世世代代,列为贱籍,社会地位极低,不与平民相等,深受歧视压迫。据记载,浙江的惰民,“男子只许捕蛙、卖锡、逐鬼为业,妇女则习媒,或伴良家新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群走市巷,兼就所私……有流入他方者,人皆贱之”;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几与乐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当世仆,凡彼姓有婚丧之事,此姓即往彼服役,稍有不合,加以蓨楚”。广东的蛋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蛋船,生齿繁多,不可胜计。粤民视蛋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蛋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蹋踏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雍正元年三月下谕,“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九月下谕,“除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雍正五年四月下谕,凡伴当、世仆“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雍正七年下谕,准许广东蛋户上岸“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察,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雍正八年五月又将常熟、昭文旧有丐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为编氓”。这一系列谕旨废除了相当众多的人的“贱籍”,使他们列入四民,在法律上承认他们与一般平民具有同等的地位。尽管在执行这些谕旨时,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有的地方阳奉阴违,直到二十世纪仍保留很少部分的“贱民”,但雍正时的“除贱为良”,对残存的蓄奴制是一次削弱和打击,对生产力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地域十分广阔,有众多的民族居住在各地,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处在封建农奴制阶段,有的处在奴隶制阶段,也有的还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他们的社会和阶级的结构各自具有历史的和民族的特色,情况极为复杂,和汉族地区是很不相同的。例如,蒙古族正处在封建农奴制时期,其封建领主拥有大片牧场、大量畜群以及一部分属民,这种属民称“随丁”,由领主直接控制并可随意役使。封建领主得到清朝政府的荫庇,大多受封为王、公、札萨克。除“随丁”以外,其他大多数劳动人民称“箭丁”,他们实际上是受国家役使的牧奴,要向清政府纳贡和服役。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箭丁”中也分化出了较富裕的或较贫困的农牧户。另如藏族也处在封建农奴制阶段,有许多封建领主的庄园,农奴被固定在庄园中,人身依附于农奴主,以繁重的劳役和纳贡换取一小块份地,身份极为低下。农奴主和农奴之间的等级区分极为严格,在衣着服饰上表现出来。西藏的农奴主和喇嘛教寺院势力关系很密切,具有僧俗一体、政教合一的鲜明特色。
还有,像居住在四川、云南交界凉山地区的彝族,则处在奴隶制阶段,其阶级的构成有黑彝和曲诺、阿加、呷西等;黑彝是富有的奴隶主,阿加、呷西均为奴隶,而曲诺则是有隶属关系的农民。
在清代,有一些民族尚处在原始社会阶段,尚无明显的阶级区分,只有氏族和部落组织,如东北的鄂伦春、鄂温克以及云南的一些民族。

希望能够帮到您!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上九流
帝王、圣贤、隐士、童仙、文人、武士、农、工、商
中九流
举子、医生、相命、丹青、书生、琴棋、僧、道、尼
下九流
师爷、衙差、升秤、媒婆、走卒、时妖、盗、窃、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11
乞丐贫民奴隶,长工佃户学徒,士农工商,贩夫走卒仵作杠房,就这几样你排序试试?
学习就要有学习的心。啥东西都想做个表格,楼主您还是学经济学去吧。
第4个回答  2012-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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