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军人残疾证移交中抚恤金如何发放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2月退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评定了残疾等级六级(因病)。残疾证的发证日期为2010年12月,移交到地方要从新鉴定,鉴定完后残疾证变更栏写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询问了地方民政局后说是抚恤金从2012年1月开始发放,半年发一次。请问那我的军人残疾证在移交过程中从2010年12月-2011年12月这一年期间的抚恤金还有没有?有的话应该哪里发放?有没有政策依据?请了解的告知小弟一下,不胜感谢。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原残疾证件、退出现役证明及部队规定的申报、鉴定和审批等评残手续,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接收后,其抚恤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办理抚恤登记手续;继续在部队服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所在的部队发给。对于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残疾抚恤金发放问题,按照《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民优函〔1992〕119号)规定,现役残疾军人(含军队在编伤残工作人员)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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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6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原残疾证件、退出现役证明及部队规定的申报、鉴定和审批等评残手续,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接收后,其抚恤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办理抚恤登记手续;继续在部队服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所在的部队发给。对于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残疾抚恤金发放问题,按照《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民优函〔1992〕119号)规定,现役残疾军人(含军队在编伤残工作人员)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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