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如题所述

您好!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究竟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便是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只是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不是呼吁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而且,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

实际上我们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贩子该不该一律判处死刑,而是“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这种明显有悖现代法治精神的论调,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大的市场,在网络上能够得到超过九成网友和不少社会名人的支持,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当然是拐卖儿童直接导致一个家庭的破碎,人贩子的这种拐卖儿童行径令人深恶痛绝,才有了对其处以极刑的主张。

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频发,但对人贩子的刑罚确实不重。尤其是对于购买儿童的行为,虽在法律上定性为违法行径,但收买者只要没有阻碍公安机关、孩子的亲生父母解救,并且没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伤害虐待、强迫乞讨等行为,公安机关就不会对他们追究法律责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儿童,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公安机关还将他们送还被拐儿童的养父母。换句话说,司法实践实质上默认购买儿童行为并不违法,这招致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和愤慨,才有了“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一律判无期”的主张和论调。

可见,“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虽然有悖法治精神,虽然是在网络营销,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倾听。提高对人贩子的刑罚,以及追究买儿童行为的责任,这也是遏制拐卖儿童的必要之策,应当从“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中读懂这一点。当然,要减少、杜绝拐卖儿童行为,还需要降低收养门槛,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不必采取买小孩的违法方式。同时,政府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子女抚养救助,让困难家庭养得起孩子,不必卖孩子。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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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8

一、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

三、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频发,但对人贩子的刑罚确实不重。尤其是对于购买儿童的行为,虽在法律上定性为违法行径,司法实践实质上默认购买儿童行为并不违法。

扩展资料: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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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1

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判处死刑,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扩展资料

拐卖人口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对象是一切人,实践中主要是妇女和儿童。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人口的行为。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拐卖人口的,即使拐骗后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即被抓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拐卖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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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31
因为指定法律的都是高官厚禄的人,他们的子女不可能被贩卖,体会不到子女被贩卖的痛苦。所以他们认为,贩卖人口罪不至死!(这是根本原因)
还有一种说法是为了让人贩子交代孩子下落,换取立功赎罪的机会。(这一点纯属放屁!明明可以规定一个时间起点,买卖人口一律死刑,举报奖励5万!这个时间点之前的,按之前法律制裁,这个时间点以后的,一律死刑!)
第4个回答  2019-01-01
罪轻的人贩子不判死刑是出于什么?难道人贩子不是因为风险小而变本加厉,只要不触及核心犯罪人员,都没有死刑,那么会不会有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反正只要不参与核心犯罪都不用死的。那么,是不是可以申请人贩子终身监禁。这样我认为可以吓怕一些不法分子。还有一些专家言论简直让人作呕,那些像是为人贩子说话的人我都怀疑背后有人(注意我有范围的攻击)。我一向厌恶人贩子,因为贩子在我心里难以作为一个有尊严有公民权利的人,如果说孩子是不染凡尘的天使,那么跟天使过不去的恐怕只有地狱最底层最恶臭的恶魔了,只是多披了一个人的壳子,甚至我不想承认他们跟我是一个种类(人类的类)。听说人贩子有严密的组织,水能载舟,如果人贩子只剩下高层罪犯,他们还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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