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有权不续签第三次合同吗?

2010年至今在大连一家外企做电气工作,之前已经和单位签订了2次(每次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最近人事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打算跟我续签合同了,请问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续签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应该给我什么样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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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无权且不合法。你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有四点:

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大前提;

第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具备了前三个条件,且劳动者已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案例介绍】

2006年8月1日,徐某某进入一家公司担任电焊工。200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二年期劳动合。

2010年8月1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10年8月 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21日,该公司按徐某某上述住址以快递方式向徐某某邮寄“通知书”,称“你与公司签订的壹年(自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劳动合同已将期满,现通知你,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届时请到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徐某某未予签收。

同年8月1日,该公司向徐某某邮寄了退工单及劳动手册。

同年8月5日,该公司委托银行支付徐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148.36元。 2011年8月11日,徐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与其签订自201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9月13 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支持徐某某的请求事项。徐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因病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予订立。

2011年7月21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通知徐某某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合同。此举表明该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与徐某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而是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已按规定支付徐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故徐某某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自201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自201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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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4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你要求续签合同,而单位不同意续签,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以你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如自2010年1月起入职,那么你可以获得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工作期间你因工致残(7级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法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一、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辞退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于违法辞退,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员工维权途径

法律已经针对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补偿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劳动者究竟该怎么维权呢?

(一)准备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维权流程:双方协商→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供证据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如果劳动者在前面两个方法中已经能够解决问题,那么就没必要诉讼了。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在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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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你要求续签合同,而单位不同意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你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如自2010年1月起入职,那么你可以获得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工作期间你因工致残(7级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追问

不是应该赔偿双倍么?因为第三次续签涉及一个不定期合同,学多单位为了避免这个,故意跟劳动者解除合同,如果都这么做,还要不定期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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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7-26
如果合同到期,任何一方都可以不用续签,也不会有补偿,因为合同只能约束在合同范围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到期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你可以去查查相关的劳动法,
第4个回答  2012-07-26
公司的行为合法,但必须给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范围)根据你的情况应该补偿你2个月的工资,工资是按照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的,并在办理离职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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