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我国农村的赋税制度发生了什么重大变化?变化的趋势怎样?

如题所述

(1)“初税亩”——随着私田数量的增加,为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春秋后期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私田,一律按亩征税。鲁国的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先前齐国的“相地而衰征”,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的同时促进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2)“编户制度”——西汉时期,政府把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田租、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调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租调制也随之盛行。“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还必须服徭役、兵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租调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与土地的结合,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4)“租庸调制”——隋朝和唐中期之前实行的是租庸调制。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租庸调制即交纳一定数量的绢来代替服役。租庸调制的出现是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它使农民生产时间得到了保障,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隋唐两代的繁盛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5)“两税法”——唐朝中后期为解决财政危机,于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标志着以人丁为主的课税标准开始改变”。

(6)“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神宗于 1069年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其中“募役法”收取免役钱,限制了地主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按亩纳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7)“一条鞭法”——1581年,张居正为增加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一条鞭法后因大地主的百般阻挠被废止,但用银两收税的标准得以保留。“纳银代役、赋役征银的办法,标志着赋税制度由繁到简、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

(8)“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雍正式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地丁银。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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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13
鲁国的初税亩,汉代的编户齐名,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地丁银制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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