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辞职了,然后找老板清算提成,共计5万,但要扣我1万块,理由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职的时候也发过提成,但老板从未提及此事,也没有扣过企业所得税。虽然我们签署的劳动合同内有写明:
{ 销售人员计提方法:1;按照销售利润的20%。(销售利润指扣除成本和税金和销售费用)2;业务人员提成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扣除税金。}
刚进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老板说这只是以前的老版本没来得及修改,发提成不扣除税金的,中间也确实没扣,但是我离职清算的时候说要扣,我该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我知道是需要交纳,但也不会扣这么多哇
业绩提成5万还要扣除企业所得税,是不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是向企业征收的,并不向个人征收,业绩提成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绩提成的扣项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来规定的,如果企业违规操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不是一个月的,今年好几个月积累的,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我算下来只需缴纳很少部分的钱。
但现在的问题是公司不是跟我谈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公司说我创造了25万的利润(毛利,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之前,可以算得我的提成为5万,现在公司说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现在也要把我的那部分扣下来,况且和之前所约定的完全不同,我很恼火,他们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想明天去申请劳动仲裁
12月份还没完结,他们就算得公司要交的企业所得税了?你的事情有点复杂啊。如果算你在职月份创造的利润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跟年终了计算的所得税可能会有差别,除非他们能很精确的计算出你在职月份的收入和准确的成本。如果你手上有跟公司签过的劳动合同,仔细查看是否有约定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当然口头上的不算。如果合同不明确,应该按照通常意思理解,或者偏向弱势方的理解,因为公司有明显标示的义务,还是建议咨询劳动仲裁方面的专业人士。通常的利润是所得税前的利润,就是收入减去成本减营业税金减相关费用。净利润是利润减去所得税,用来分配股东或者用于公司扩大经营的公司的利润。需要你负担企业所得税的话,一般应该是股东、投资方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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