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1.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必须对每餐次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2. 每种食品的留样量应足够检验之用,最低不少于125克。
3. 同时,需记录留样食品的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和留样人员等信息。
4. 留样食品应存放在专用柜中,并保持冷藏状态至少48小时。
5. 高等学校食堂在为大型活动准备集体用餐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留样。
6. 具体包括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以及裱花蛋糕。
7. 其他加工制作的食品也需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留样。
8. 以上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该法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根本目的,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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