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要法律问题咨询?

1.支付令当事人可以提前约定管辖吗?约定有效吗?
2.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民事诉讼的一审)可以约定2个法院吗?
3.如果本案数额巨大400万,基层法院还有管辖权吗?是否由中院管辖?
对于支付令有管辖要求吗?

  1.支付令当事人可以提前约定管辖吗?约定有效吗?

  解析:约定管辖仅仅适用合同等民事行为,支付令属于法院的司法行为,不可能进行约定.但是,如果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支付令的作出一般应由约定管辖的法院作出.

  同时,支付令并不具有终局性,如果接受支付令的一方否定债务就宣告支付令的失效,因此,支付令约定管辖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支付令的约定并没有法律意义,无法律效果.

  应该说约定支付令没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民事诉讼的一审)可以约定2个法院吗?

  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约定不明,由法定管辖取代,等于没有约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法函〔1995〕157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3.如果本案数额巨大400万,基层法院还有管辖权吗?是否由中院管辖?

  解析: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但是,各地的金额并不绝对,由各地法院自己出台司法解释或规定执行.我只能例举安徽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因此,可以大致推测你的案件金额400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发布时期:1995-06-08)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5〕4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诉讼金额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2005年8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便利审判和诉讼,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诉讼金额规定如下:
  一、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各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金额下限以下的案件。
  二、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诉讼金额为2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
  四、五类涉外民事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的级别管辖,继续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低于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应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更为适宜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且当年内指定基层法院超级别管辖案件不得超过五件,指定的诉讼金额不得超过基层法院管辖上限标准的一倍。
  六、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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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15
可以约定。不可以约定两个,每个法院都有审查的上限,如超过了一般会转交上级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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