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以国家征用时为止,这样合法吗?

如题所述

土地征收是不可抗力因素,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解除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土地征收的条件

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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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4
我国土地承包经过二次流转,第一次是十五年不变,第二次是三十年不变。在土地承包年限内,被国家征用,国家会按照我国土地法规定,给承包者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经济补偿,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4-08
国家只有为了公益事业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比如国防,水利,能源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前提是公益事业,而不是商业开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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