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8-29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新固定下来。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在监察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为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除了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外,还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