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 2009年3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2. 过度包装就是:包装的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说词过于溢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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