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中的“明知”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明知”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中的意识因素,指行为人主观上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明确的认识。用推定方法认定“明知”,在国外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大量存在。“明知”的存在,在我国主要有两种类型:(1)明确列举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定“明知”的存在;(2)不规定前提事实,只是通过规定“应当知道”,使“明知”的推定认定成为可能与必要,如窝藏、销售赃物罪中“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窝赃、销赃行为时主观上明知是赃物”。在“明知”认定这一领域,由于直接证据难于获取,间接证据又往往难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得出排他性的具有“明知”要件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借助推定方法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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