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追问那我想请问一下,货损赔偿为什么也是用同期贷款利息呢
追答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具体你不应该问发出判决书的那个主办法官判后答疑吗?法院有这个义务
而且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又没有约定利率的话都是参照来适用
卧槽,刚才的追答被吞了。再回一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话说你应该去找主办法官判后答疑,而不是在这里问我们这些不了解案情的人去猜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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