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案子中,我是被告。
以下是原告的起诉状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搬离XX路XX号,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该房屋原由被告承租,承租期满(2006年12月31日),原告数次向被告表明:要收回XX路XX号房屋自住,被告拒不搬离,多次调解无效,造成原告居无定所,流浪在外。被告在一年多时间内,无承租合同,由拒不搬离,给原告在生活上造成诸多不便和一定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无)
起诉日期2008年3月11日
下面是我的理由:
1、原合同到2007年5月31日止,从2007年6月1日开始一直到2008年2月29日我都继续交房租,有房东写的所有房租收据为证。
2、房东于07年11月7日写了一张条子,内容如下:
此房由房东XXX借给XXX,任何人(包括家属)不得干涉。
3、我还有一个月房租押金在房东手上。
请问,我可以向法庭申请驳回诉讼吗?如果可以,那么法庭会接受我的请求驳回吗?
原告诉讼请求上说:数次要求被告搬离房屋.这一点没有任何书面通知.
还有一个主要问题是:我1月31日才刚交的房租,交的是2月份的房租.他3月11日就起诉了.时间是不是太快了点?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这样的事要过多久才能起诉?人家到警局报失踪人口都要过一定的时间人家警察才受理呢.
还有一点:原告说要收回房屋"自住",此房为门面房,他说要收回来自己住,是不是太不合常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