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某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规定2003年3月1号开工,2004年4月1号竣工,工程造价3000万元。
问题:(1)总包单位于2月25号进场,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电力部门通知施工用变压器要到3月8号才能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因此要求工期顺延七天。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土方公司在基础开挖中遇到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包单位请他们向业主索赔,是否恰当?为什么?
(3)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现场一度失控,导致封顶时间延误了七天。总包单位以工程师的同意为由,要求给予七天的工期补偿。是否恰当?为什么?

1,不成立,施工准备是承包人自身工作。
2,恰当,合同条款约定遇到地下文物属于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可以进行索赔。
3,不恰当,施工组织设计有缺陷是承包人自己应承担的风险,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并不需要承担施工组织设计缺陷引起的损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14
1、成立。没有施工用电,不具备开工条件,不能开工,不应计入工期;‘三通一平’是甲方责任。当然,如果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完成也可以。但此题应该不属于这种情况。
2、成立。遇到文物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属甲方责任。
3、不成立。施工单位应该对自己的施工方案和结果负责,不管监理和业主是否同意。
第2个回答  2012-11-14
1. 没有施工用电,不具备开工条件,不能开工,不应计入工期;‘三通一平’是归甲方负责的;
2. 地下文物及管线障碍信息应归甲方负责提供,发生费用按合同办理结算;
3. 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延误工期,承包人自负后果。
第3个回答  2012-11-14
1、是不成立的,除非是遇到不可抗因素(自然灾害等)影响工期才能顺延工期。
2、恰当
3、不恰当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