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后果是什么

如题所述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扩展资料:  

何种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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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30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2018年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了44家成员单位11大类41项联合惩戒措施,布下了海南联合打击失信行为的天罗地网,最大限度地挤压了“老赖”的生存空间。

2018年7月14日报道,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的信息,发改委、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别与民航局、铁路总公司建立了数据传输通道,并实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互联共享。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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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后果: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规定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扩展资料: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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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0

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后将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6、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2018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

随着联合惩戒作用日益凸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提高,失信名单呈下降趋势,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89万例,涉及失信被执行人440万个。共限制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万人。全国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截止2018年8月,自海南省高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有2237名“老赖”因被采取惩戒措施而主动履行了义务,履行金额7.75亿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被执行人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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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1

1、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3、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4、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参考资料:

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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