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32岁,2010年时购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1万元,年交2282元。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年交145元。1.现金价值表(以保单载明的第1000元保险金额为标准)4年对应的现金价值449.200,10年对应的现金价值1510.100。是不是说明交满10,如要解除合同的话,我应拿回钱比本金多?2.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其中有一条款为:第一保单年度(含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的39%;第二保单年度内(不含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第一保单年度内所交保险费的39%与第二保单年度内所交保险费的56%之和。3.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其中有一条款为:第一保单年度(含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勤为所交保险费的22%;第二保单年度内(不含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第一保单年度内所交保险费的22%与第二保单年度内所交保险费的41%之和。结合以上情况,1.现在解除合同,能退回多少钱?2.实际我要交足多少年解除合同,才能拿回我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