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北京办事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丙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不具备。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发行公司债券。
  (3)不合法。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与甲公司北京办事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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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2
丙公司是独立法人,办事处是非法人。
丙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违反公司法规定。
丁公司要求不合法,因为丙公司是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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