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广东民俗摄影协会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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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应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指南如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章程范本请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7、拟会员名册。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9、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住所证明;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非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全省性行业协会一般为南方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证明、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行业协会不须提交该材料);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6、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社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

  五、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六、咨询及监督
  网址: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监督员:李其斌、汤爱萍

  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五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办: (020)83354714 ,83333736 转 5507
  综合监察办公室: (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504
  传 真: (020)83354714
  邮 政 编 码: 510030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参考资料:http://www.gdmz.gov.cn/wsbg/bszn/mjzz/shtt/200704/t20070429_9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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