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征收与拆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具体体现在:
      1、内容不同。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2、实施部门不同。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 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拆迁适用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
      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5、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6、法律后果不同。
      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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