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级级别一览表

如题所述

法官职级级别等级设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1、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等级晋升标准:

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4、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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