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如题所述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招标项目的评标,也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可以派一名代表作为专家评委,但不得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专家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当然,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地方政府,可能没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不能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操作,这需要尽量完善。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谓的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外,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评标专家的义务

评标专家的更换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况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工作的。

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在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的评审专家超过两名的。

任职单位与招标人或者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让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六、政府是如何避免投标人开标前找评标专家的、

现在很多地方上了专家抽取电子系统,整个抽取专家的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招标公司只需要向系统里发出抽取专家请求,系统收到请求后会自动抽取专家,并向专家手机发送短信通知,专家回复确认后,系统会提示招标公司抽取成功,但至于专家是谁,系统是加密的,而且这个软件抽取专家有一套专门的随机算法,也是不公开的。

评审专家评标有风险,评标需要谨慎,站在专业角度,公开、公平、公正来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