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骗保行为

七大骗保行为

七大骗保行为如下: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2、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4、冒用别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别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7、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安全的行为。
骗保是保险欺诈一般也称保险犯罪。
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
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
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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