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九小场所消防处罚标准

如题所述

1. 购物场所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商场、商店或市场。
2. 餐饮场所
额定就餐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型饭店。
3. 住宿场所
床位数不超过50张的小型旅馆。
4. 公共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5. 休闲健身场所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
6. 医疗场所
包括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不超过30张的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 教学场所
床位数不超过50张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 生产加工企业
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人,或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型生产加工企业。
9.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这些被称作“九小”场所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和沿街门店,往往存在火用电安全隐患,消防设施相对不足,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特别是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火灾危险性大且易导致人员伤亡,因此成为消防安全防范的重点和难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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