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法院判决破产,是否可以转让?

70年代城关镇某村办集体企业,因管理不善,于2000年倒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闲置。至2007年该村与某开发商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现开发商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进行登记。此前,该土地未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请问该宗地是否可以办理转让登记?是按集体土地转让还是国有土地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办集体企业破产进行登记,需要满足两个前置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按照你提供的材料,只能说“可能”满足第二个条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村办企业按照规定属于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如果去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要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土地登记也是不符合规定,不能进行土地登记。
如果两条都符合,可以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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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8
可以办理,按集体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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