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发的不对,我应该怎么办

我是7月29开始上班,9月5号结束的。基本工资1000,做的是家政公司的内勤,当时说是1000加提成的,但是我去拿工资,提成没有算给我,只算了1000的基本工资,而且还扣了我200块,说是没有完成任务。之前也说过要扣,但是之前说扣100的,问人事经理,经理说这是公司的新规定。由于考勤出现错误,我8月拿了20天的工资,446元。其他的15天工资9月一起拿,要10月份才发,因为推迟一月发工资。但是 经理说只有300多,也就是说9月还要扣我200块。这样的话,我上了一个月零8天的班,只拿700-800左右,连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都没到。我应该怎么办?

首先,可以先和家政公司的经理先进行协商,不管是不是新规定,之前你工作前签订的合同还是旧的规定,而且并没有和你说明新的规定。协商之后问清楚所有扣款的项目,并看看是不是问题出现在自己的身上。
其次,如果真的是家政公司的问题,并且协商失败,可以进行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条例》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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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新人入职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么扣费是在合同里面写明了的吗?如果写了那么按照他们的考核指标来卡你的绩效考核工资。如果没写,那么你看一下公司相关制度里面是否有这样的明文规定,根据内容你再进一步思量一下扣费的程度。所有的这些需要你还要和人事部门协商解决。 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讲,这个指标考核只能考核到你辞职离开公司时的业绩,如果硬性的扣费就是公司的霸王条款,相关咨询应就近劳动监察部门打听一下。 另外,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超出一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是违法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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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5-01
楼主你好,工资错了一定要澄清的,可能由于公司的失误而办成的,所以建议楼主大胆的去要,欠我们工资我们怕什么啊?钱都是自己挣的啊!你可以给老板说,老板你看看我的工资是不是发错了,麻烦你在核实下吧!好吗?
第3个回答  2014-05-02
找人事拿考勤来对比你上班的时间结算工资、严重的可以通过劳动局来解决,劳动局电话12333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单位拖欠工资或者不足额发放工资的,员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条例》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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