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的定义

如题所述

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探讨“贫穷”观念:
人类物质上的所需,包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和服务的不足,这些不足有没有改变、改善。 经济上是否丰裕,钱财、资源(天然资源)是否足够。“足够”一词在世界各地的文化、政治、经济上,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欧盟国家对“贫穷”的定义就包含了资源分布是否平等。 社会人际关系,面临贫穷的人有否被边缘化、是否对他人依赖、能否过着普遍认为“正常”的生活模式。家庭每个月的人均实际收入最常见的计算公式是:
家庭每个月的人均实际收入 = [家庭总收入-必然开支]/家庭供养人数 经计算后所得的结果会分成3组:
家庭每个月收入高于生活所需的开支愈大,家庭环境愈富裕;家庭每个月收入和生活所需的开支取得平衡,家庭环境会保持不变;家庭每个月收入低于生活所需的开支愈大,家庭环境愈贫穷。
应该区分“贫穷”与“极端贫穷”的差别。
1987年,若瑟‧赫忍斯基(Joseph Wresinski)在法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发表了《极端贫穷与经济社会的不稳定》报告书,他在此报告中对极端贫穷提出的定义,后来被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员 Leandro Despouy引用于《人权与极端贫穷的最后报告》。
若瑟‧赫忍斯基是这样定义“极端贫穷”的:
“不稳定指的是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安全感之丧失,特别是失去工作。安全感意指能够使个人及其家庭得以确保他们在职场、家庭与社会层面的义务,并享受到他们的基本权利。不稳定所造成的不安全感可以是严重并有决定性的,当它影响到生活的好几个范畴,当它在时间上延长且持续不断,当它严重地使人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单独争取到他的权利,并再次承担起他的责任时,它经常导致极端的贫穷。”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Leandro Despouy认为:
“这个定义有双重的新意及重要性,首先他以权利与责任的观点 来理解贫穷,而且是与全国所有的社会伙伴一道拟定的,并且征求了特困者及赤贫家庭的意见。
此外,它指出贫穷(定义的第一部份)与极端贫穷(定义的第二部份)的接近性与差异性,这两种情况看起来都缘于相似的现象,造成其根本差异之处在于所丧失之安全感的数量,幅度及持续的时间。它同时也指出:贫穷与极端贫穷的界线是真实存在的,但,也是会流动的。多重不稳定的状况长期持续,有时甚至超过好几代,是让贫穷恶化为赤贫的一个因素。
指出极端贫穷的形成是由于不稳定情况的长期累积,这定义同时也引我们进入各项人权的不可分割及唇齿相依的领域。”
加拿大社会发展理事会研究与政策部副部长凯瑟琳·斯科特建议
“贫穷不再是简单的‘缺钱’,而是一种不理想的生活方式;幸福也不再是一组组冰冷的数字,而是一个个鲜活的故事。”加拿大社会发展理事会研究与政策部副部长凯瑟琳·斯科特建议,国际社会需要超越物质上的贫困,把更多的领域和因素纳入衡量贫穷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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