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无规定每天的上班时间?

我们是坐酒店总台,每天要上12个小时的班,两天是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然后两天晚上八点到早上八点,然后再休息两天,可是这样如果按一天八小时算起来的话,等于一天都没有休息,而是还要熬夜熬通宵,每个晚班就给一带泡面(袋装的,还要自己带罐子,早上没有早饭吃),基本上每次八点根本走不了,交接班还要一会,有的时候忙起来都能够一直忙到九点十点还不能走,我们这里的三个女孩子都已经内分泌失调了,每个月工资多一点就两千出头点,有的时候只能拿两千不到,这个有办法能够解决嘛,上晚班是无可避免的,这一点可以理解,但是这个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呢,有没有办法解决,到哪里能够搞定呢,麻烦各位大哥大姐给点意见啊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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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5
《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166.64小时。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也要保证休息时间,即每周至少一天。按照你的说法 你的工作时间每月为240小时。即每月超时劳动73.76小时。《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每月超时劳动(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即你每月最多应工作202.64小时。
所以酒店的作息制度违反拉动法的规定。
你可以保留证据,向当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要求他们检查酒店工作制度。
第2个回答  2011-07-06
《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上班时间每天最多是8小时,特殊工种的可以延长时间;每周必须休息至少一天,加班的可以补休或给予补助;
对单位的无理制度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0
劳动法用多条条款规定了劳动的劳动时间,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份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年薪休假
如果你的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7-05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份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年薪休假
如果你的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纵横法律网 柴海艳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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