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作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8
以下是中国最权威的民法学家对物权法的解读:
物权法从着手起草到最终通过,跨越14年,历经八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这部法律为什么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
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触动了社会的每个神经。可以说,大到一所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争议,这是非常正常的。
物权法审议过程中的一大亮点,是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这些意见对物权法的出台有何影响?
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时,全国人大收到了一万多条,反馈的信息非常多。很多群众的意见都得到了采纳。应该说,物权法的出台,经过了立法机关、法学家和实务部门、社会各界充分交流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也树立了我国民主立法的典范。
作为起草者之一,您如何看待物权法出台的意义?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形成,这必将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物权法有三大主要功能: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物尽其用。
对许多人来说,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还比较陌生。概括来说,物权法究竟是干什么的?
物权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讲物是谁的、怎么利用、在受到侵害以后怎么保护。所以,物权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物尽其用。产权应该是物权法的核心。确认产权其实就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从而定分止争。举个例子,商鞅在《商君书》里面曾经说过,为什么一个兔子奔跑,每个人都去追赶,不是因为兔子可以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兔子的归属没有确定,所以,大家都去抢。但是,在归属确定之后,满街都是卖兔子的,却没有人去抢。用今天的眼光来看,界定产权就是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在中国老百姓眼里,物权还是一个比较晦涩难懂的概念。物权法对物权具体是怎样界定的?为什么要保护物权?
所谓物权,是指权纤高利人依法对特定颤锋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物权,就是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权利人给予救济。英国学者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现代西方法治正是在对财产权的切实保护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最经典的就是“波茨坦磨坊”的故事。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为在波茨坦建造行宫,强行拆掉了一座他人的旧磨坊,被磨坊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一致裁决威廉一世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的财产权利,责成他在原址上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在我国,保护物权为依法行政确立了标准,其实就是奠定法治的基础。
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物权法在促进“物尽其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物尽其用,就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的保护,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我国物权法为了强化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主要在如下方面作出了制度性突破:第一,规定了空间利用权,使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变为立体,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第二,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方式适用的范围,严格限制以划拨方茄竖晌式建立用地使用权;第三,承认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第四,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设置抵押。
平等保护是中国物权法的特色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救济。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平等保护原则是我们社会主义物权法特色的鲜明体现。平等保护原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在法律上宣告把个人的财产可以置于和国家财产同等的地位,这个意义是怎么评价都不过分的。它体现了一种对个人的关怀,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和理念,有利于更充分地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民生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权利问题得不到基本的保护,老百姓的房子想拆就拆,就根本谈不上民生。平等保护强调了对人民群众财产的尊重,包含的内涵是非常深刻的。
平等保护原则,对个人和社会有哪些意义?
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举例来说,假设一位村民承包一片水面搞鲍鱼养殖,他对于未来的利益期待要求他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但是否要投资、投资规模该有多大,则要取决于他对自己是否享有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的信心。如果将他的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那就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这无疑是给这位村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他可以大胆投资、努力经营。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
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首先,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的范围,尤其是强调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次,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再次,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形式,比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此外,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规定。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物权法有哪些特殊规定?
农民承包土地即将获得收益时,承包合同突然被终止,类似这样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例并不鲜见。《物权法》首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要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物权之后,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改良,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从而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地经营效率。
现在农民工大量进城,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与此同时,一些城镇居民希望到乡下居住、种地。但目前物权法并没有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在这个问题上,物权法适用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禁止宅基地转让。之所以这样考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严格保护耕地,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旦宅基地市场放开,有可能会导致村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宅基地,从而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二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实际上是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在失去宅基地和住房,大量涌入城市之后,城市确实无力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因而会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物权法的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将来条件成熟后,修改法律和调整政策留有余地。
征收征用制度更加完善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不少人建议,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防止、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征用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对此你怎样看待?
公共利益的概念很难在物权法上进行界定。因为公共利益本身在法律上是一个弹性条款,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开放性和变动性,在不同领域内和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不相同,情况相当复杂,即使是商业利益,也可能会涉及税收、就业等问题,从而间接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的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现实生活中,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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