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每周上6天班,无加班费,应该如何讨要加班费和赔偿?

我从2008年开始在现在公司上班,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没有加班费,我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我想获得的经济补偿组成如下:
1、加班费。自入职(2008年)起,按照日均工资的200%支付(日均工资按照最后12个月的月均税前总收入(以工资条为依据)除以20.83计算)。
2、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办理。
3、被拖欠加班费25%的赔偿。
我想问的是:
1、以上诉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2、被拖欠加班费的25%的赔偿是我从其他案例看到的,但是我没找到法律条款依据,这一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日均工资的算法是否正确。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但是我们公司好像是按21.75算的,法律会支持哪个?
4、公司全部员工都是6天工作制,但是打卡记录在公司保存,我手上没什么证据,我应该怎么办?
5、公司如果狡辩,说我没有加班或者说支付了加班费的,我应该怎么办?(没有任何现金签领单,工资条上的工资算法是按5天工作来算的,比如请假一天,扣除的工资就就是按照21.75天折算扣的)

请达人帮忙看看,谢谢!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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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2
我看了一下。息诉!当然,你会不同意。当然,不排除你有直接证据会让事情发生逆转。〔工资条上载明五天工作制意味着你没有加班,且你也已签名确认,过去的,那真是没法整了。如果你还在职,从现在起维权你还是可行的——那就是拒签工资条,要求载明实际的工作时间或者出勤工作天数,一步一步的获得被安排加班的证据〕。我的回答令你会失望,但事实就是这样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01
应该是可以的。

我这里 一天还要上10.5个小时呢。晚上上到七点。饿到不行。比你惨多了。而且星期天还是要轮班的。一个月下来也才能休息最多三天。请假就要扣钱。
第3个回答  2010-12-26
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12-26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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