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开始在现在公司上班,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没有加班费,我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我想获得的经济补偿组成如下:
1、加班费。自入职(2008年)起,按照日均工资的200%支付(日均工资按照最后12个月的月均税前总收入(以工资条为依据)除以20.83计算)。
2、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办理。
3、被拖欠加班费25%的赔偿。
我想问的是:
1、以上诉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2、被拖欠加班费的25%的赔偿是我从其他案例看到的,但是我没找到法律条款依据,这一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日均工资的算法是否正确。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但是我们公司好像是按21.75算的,法律会支持哪个?
4、公司全部员工都是6天工作制,但是打卡记录在公司保存,我手上没什么证据,我应该怎么办?
5、公司如果狡辩,说我没有加班或者说支付了加班费的,我应该怎么办?(没有任何现金签领单,工资条上的工资算法是按5天工作来算的,比如请假一天,扣除的工资就就是按照21.75天折算扣的)
请达人帮忙看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