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标准的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仅供参考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要
  (说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说明: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本条为完全按现行劳动法)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说明: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记件工不适用本条)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过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约金条款。
  (说明: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第四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 他
  第四十七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九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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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3
楼上回答完善。可为您使用劳动合同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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