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一个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保证万家惠铁西市场工程顺利展开,确保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到施工现场,特制定本工程管理处罚制度。
一 、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交付一个满意合格的工程,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工序必须提前报验并附报验资料,如无资料,监理单位不予验收,未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一律返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次。一次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无条件整改,如连续两次报验不合格,除整改合格外,还将罚款500元/次。
2、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擅自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重新报验,并罚款1000元/次。
3、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违反强制性条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罚款1000元/次。
4、监理巡视或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在要求时间内及时整改,整改完毕,自检合格后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整改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5、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瞒报、骗报质量,罚款2000元/次。发生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如未上报而自行处理的罚款1000元/次。
6、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监理单位已向施工单位明确指出,而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不得当,使质量未发生好转,罚款500元/次。
7、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上报申请单,混凝土施工时严禁随意加水,违者罚款500元/次。
8、结构平模板拆除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私自拆除的罚款500元/次,造成质量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9、野蛮施工,对成品造成破坏的,除按价赔偿或修缮外,罚款500元/次•处(或分项)。
10、经征求甲方同意,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而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暂停施工的,监理机构除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将按情节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的处罚。
二、施工进度、材料管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交付一个满意合格的工程,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必须提前7天报审,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施工。如延期一天罚款500元;如未有报审方案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罚款1000元/次。
2、月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10:00前报审;周进度计划在每周六10:00前报审,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报审资料中应对本月实际进度进行汇总、对比、分析,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如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每滞后一天罚款1000元,如下月进度将上月滞后进度赶上,则将上月所罚款项返还施工单位。
3、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经报验擅自进场使用(需做原材料复试的,必须复试合格后报验),一律给予返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次。
4、需上报甲方的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资料,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罚款制度。
1、进入工地现场不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人.次。
2、穿高跟鞋或拖鞋和赤裸上身进行施工者罚款100元/人.次。
3、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而提前使用者罚款500元。
4、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人次,酒后施工者罚款200元/人.次。
5、未按要求安装触电保护器者罚款100元/次,用铁丝或铜丝代替保险丝罚款100元/次。
6、一闸多用者罚款200元/次,机械带病运转,按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次。
7、严禁高空抛物,违者罚款500元/次。
8、在木工间或易燃易爆处吸烟玩火者罚款5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9、脚手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洞口、临边围护以及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及时的罚款200元/处。
10、塔吊、施工电梯、井架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罚款500元/人.次。
11、使用吊篮及井字架上下人员者,罚款1000元/次。
12、随意拆除脚手架拉锚、塔吊、施工电梯等附墙连接件罚款500元/处。
13、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如现场堆放杂乱无章,罚款500元/次
14、工地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小便罚款100元/次、大便罚款500元/次,行为恶劣的加倍处罚。
15、外电防护不符合要求,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处。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乱拉乱接者罚款100元/次,电线、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罚款200元/处。
17、工地现场严禁家属和小孩及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如出现此类现象,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罚款200元/人.次。
以上罚款制度希望施工单位积极配合,罚款资金由工程月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建设单位字: 监理单位字: 施工单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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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6
从文件、资料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款支付程序、变更及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控制程序,现场例会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材料认质认价管理程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制度等,最重要的要制定的一 个处罚标准制度,以便执行。
第2个回答  2011-05-25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
  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
  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
  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
  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
  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
  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
  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
  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
  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
  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
  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
  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
  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
  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
  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
  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
  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
  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
  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
  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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