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月26日从山东雅美科技辞职的,1月份之前基本工资是1650元,2月份公司安排涨工资,幅度在200左右,还有一部分绩效工资。辞职之前我的月收入在1900元左右。我在公司是倒班的工作方式,正常情况下我3月份出勤时间是23天,辞职时已经出勤19天。可是公司发我三月份工资只有632.55元。公司给我的答复是:工资/31*出勤天数,同时没有2月份和3月份的绩效工资(我们绩效推迟两个月发放),请问这么计算合理吗?我可以申请维权吗?
补充一下:我目前已经离开山东,而且这是我三月份的工资,因为辞职时候手续出现问题,一直拖到5月23号才发,手头拿不到工资单,而且如果我现在回到当地劳动部门追讨,实在是不太划算,不知道有什么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