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如题所述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任务。安徽省霍山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清欠力度,截至2005年底,已累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986万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受到了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专项督查组的充分肯定,更受到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欢迎,保障了社会稳定。根据笔者调查和实地了解,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造的。一是少数建设单位盲目贪大投资规模,在资金没有筹措到位的情况下,急于施工,使得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资金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而建设单位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施工企业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企业也没有雄厚的资金垫付,往往形成大量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这是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二是工程项目竞标中存在缺陷。在工程竞标中往往存在附加施工企业的垫资、带资条件,使中标施工企业因资金短缺而无力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是建筑施工领域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到位,导致非法分包、转包现象十分普遍。大量既没有资质又没有资金担保能力的个人(即包工头)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因素。这些包工头既无资金又没有管理水平,一旦工程亏本,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导致农民工的血汗钱无从着落。四是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他们不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项目部、包工头签劳务承包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只有口头协议。一旦拖欠工资,从法律上讲,很难明确劳动关系,从而加大了清欠难度。五是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不少施工企业未把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是按劳务协议付给包工头,而包工头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只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余款年底一次性结清。年底时若包工头一跑,便难以兑付农民工工资,极易形成拖欠。农民工在找不到包工头的情况下,极易集体找政府帮助解决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认识有待提高。部分施工企业一味强调施工企业困难,认为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属正常现象,更不愿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和给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的企业及管理人员甚至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有的整而不改,软拖硬抗;有的前面改了,后面依然如故。同时,农民工本身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农民工不知法、不懂法,更不懂用法律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去年年底,霍山县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时,在工地询问农民工工资是否有拖欠时,均回答没有拖欠。有的农民工本身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是一种“束缚”,不便于自由流动,难以服从于“农忙时,自己在家干活,农闲时出门干活”的需要。还有的农民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认为参加社会保险还要自己掏钱,不如将钱放在自己口袋里放心,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农民工即便单位给他参保了,等到离开单位时仍要求退保。再次,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一些个体、私营经济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用工协议,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仅靠从劳动保障系统内部调剂人员从事这项繁重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以上存在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着力解决:1.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办法》、《建筑法》等,使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2.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经确认后即可直接以保障金支付,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和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要强化由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由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共同配合、协调,形成各部门共同执法是有效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办法之一。4.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力争使广大农民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工知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5.尽快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以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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