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职场该有加班费吗?

如题所述

今年六月初,上海某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小陆与本市某台资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虽然小陆还未正式毕业,但经双方协商,小陆在签完就业协议书后第二天提前踏上了工作岗位。亲身体验了3个星期的工作,小陆发现这家公司员工加班加点的情况非常普遍,有时周六周日也会要求加班,有个关系比较好的同事私下告诉小陆,公司对这样的加班是不支付加班费的。公司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让小陆感到非常不公平,本来在就业协议中约定的收入就不高,如果把加班时间折算进去,工资就更低了。但是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又不能轻率地解除,否则自己将承担违约金。按照《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也就是说,公司安排小陆加班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小陆支付加班工资:周一至周五的加班按照不低于小陆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周六周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小陆调休,如果没有调休就按照不低于小陆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就按照不低于小陆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在一般情况下加班,用人单位都是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但有些情况例外: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的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这样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周期内的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标准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除外),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还有一种情况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销售、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部分装卸人员等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可以不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执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这些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还是应当支付加班费。提醒大家注意,如果用人单位答复是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而拒绝支付加班费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因为用人单位应当先报劳动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这样的工时制度。在不解除就业协议又不愿与公司太对立的情况下,小陆还可以考虑在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公司协商适当提高工资,亦可作为对自己无偿加班的弥补。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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