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路法》中的公路用地范围如何界定?

在公路法中,公路用地范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的承包地就在公路护路林以外,我们在自己承包地内建房还要公路部门批准吗?

公路用地范围指的是公路红线范围内土地,通常公路红线就在公路边沟外1m处。

但是法规还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就是以公路红线外缘起,高速公路30m内,国道20m内,省道15m内,县道10m内,乡道5m内,属于建筑控制区,在这个区域内建房,必须要公路部门批准。

因此,并能说防护林外的土地就可以自行建房。

扩展资料: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用地界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7

要经过批准。

1、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

2、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3、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公路红线外缘起,高速公路30m内,国道20m内,省道15m内,县道10m内,乡道5m内,属于建筑控制区,在这个区域内建房,必须要公路部门批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扩展资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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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7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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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7

中国的公路用地在1949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 9月颁布了《公路留地办法》,对公路用地明确规定:国家公路和省级公路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和公路两旁侧沟外,还应在每侧至少保留1米宽作为养路取土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1.0.6条规定:“1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依据这个标准,看看你建房时是否侵占了公路用地,建议你跟公路部门协商下。

扩展资料

公路建设用地,指的是公路建设的占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牧场、房基地、荒地、山地、滩涂地等一切土地。在计算时,一般以公路总宽乘以路线长度即为其占地面积。再加上养护公路用地和沿线设施用地,即为整条公路的用地面积。

公路用地占地主要分为两类: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

永久性占地

路基用地、绿化用地、养护公路用地及沿线设施用地等均为永久性占地,即除非重建公路,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将一直作为交通用地,无法改变。

临时性占地

公路建设中大量存在的临时用地,则主要是作为取土坑、弃土堆等。这些临时用地在公路建设完成后可通过整理复垦等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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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公路用地范围指的是公路红线范围内土地,通常公路红线就在公路边沟外1m处。

但是法规还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就是以公路红线外缘起,高速公路30m内,国道20m内,省道15m内,县道10m内,乡道5m内,属于建筑控制区,在这个区域内建房,必须要公路部门批准。

因此,并能说防护林外的土地就可以自行建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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