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11-03
、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建房条件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条件: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办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