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一般程序

1、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2、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1)收回土地申请书;

(2)用此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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